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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嘉榕 - 教務處 | 2016-01-12 | 點閱數: 881

說明:

1.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2.申請期限:校內收件審查 105 年 2 月 22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11 日止

3.申請項目:

*優秀學生獎學金

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清寒學生助學金:

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請符合資格學生家長於期限內辦理送件至教務處辦理審查,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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