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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105 年 3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39589 號
號函:請協助調查所屬學校正式教師是否皆具有教師證書,
若有教師資格認定之疑慮時請儘速於 10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函報補正。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50025264 號函
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
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另依據該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
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爰學校正式教師
應皆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三、邇來教育部接獲多起案件,多為學校正式教師因辦理退休
採計教師年資時,方發現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特殊
地區及偏遠地區教師證書尚未換發為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卻
於一般地區學校任教,致須函報教師相關資料俾進行教師
之資格認定及釐清程序尚未完備之責任歸屬,恐影響教師
退休等相關權益。爰請貴校徹底清查所屬學校正式教師是
否皆具教師證書,若有教師資格認定之疑慮時請儘速函報
補正,據以核發正式教師證書,以維教師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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