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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純慧 - 人事室 | 2013-01-23 | 點閱數: 1369

主旨: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透過網路買賣物品一案,請依說明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1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03323 號
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87 年 6 月 7 日台( 87 )高(二)字第 87063773 號函
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
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為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
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

線本總額百分之 10 者,不在此限。」。
三、公立學校教師於網路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
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教
育部前開 87 年 6 月 7 日函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教師應
不得為之;惟,教師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
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
網路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不違反                                教育部上開 87 年 6 月 7 日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