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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9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081 號函
辦理。
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
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家庭成
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應按日扣除
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
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上開勞動
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
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所稱「
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
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
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
之事實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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