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35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9-21 | 點閱數: 1226

說明:
一、查各機關學校工友為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適用對
象,現行有關渠等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等規定,
係於工友管理要點第 8 點明定除 5 月 1 日勞動節應依勞基法
規定放假外,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週休二日辦法)調整辦理。
二、配合勞基法第 30 條業於 104 年 6 月 3 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勞工每週工時上限 40 小時之規定已與週休二日
辦法所定工時上限相同,以勞基法為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
準之法律,因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定應放假日(俗稱之
國定假日)較週休二日辦法為優,爰有關工友放假事宜應
優先適用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故如遇前開施
行細則第 23 條所定國定假日,均應予放假。至各機關學校
如因工作需要徵其同意於上開國定假日工作者,其工資給
付或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等事宜,應依勞基法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