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依據:花蓮縣政府 105 年 10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050192977 號函,摘錄如下: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不得報導或記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 1 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違反者依本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關於近日部分媒體、民眾於網路上報導、轉載或以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某大學發生校園內疑似性侵害案件,恐有違
反前揭法律疑慮,惠請加強相關媒體及民眾宣導,報導內容應注意維護被害人隱私,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