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
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嗣行政院於 102 年 7 月 16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