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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受任何請託關說,並應拒絕與職務上
有利害關係廠商或業者之餽贈或飲宴招待。
二、按國民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校長負有綜理校務之責,係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復依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
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公立學校校長與兼行政職教師,
皆適用前揭規範。
三、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本於服務熱忱,提供諮詢、協助解決問題,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固應肯定。惟鑒於國人好
禮成習,重申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提醒遇有請託關說或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邀宴
,應予婉拒,並適時向縣府政風處辦理登錄,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檢附「公務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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