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5 年 12 月 15 日府人訓字第 1050236172 號函辦理。
二、摘取函內文供參閱。
主旨: | 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995 號函辦理。 |
二、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3 月 25 日局給字第 09700611701 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