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6052 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因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
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
記。
三、復查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
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風災。……」同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
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
停班(課)登記。
四、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前開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爰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並自 105 年 12 月 20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