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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嘉榕 - 教務處 | 2017-03-22 | 點閱數: 1025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3 月 10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632429000 號函辦理。
二、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且有居住事實者,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日期: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至 8 月 11 日(星期五)。
(二)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三)查驗文件: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印章。
(四)審查及分發方式:
1、額滿國中:由各縣市所就讀國小,協助轉介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2、未額滿國中:由戶籍所屬學區國中審查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倘學校額滿應即陳報該局核定。
(五)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 10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至 7 月 14 日(星期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中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 6 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六)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之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滿學校,且教室空間容納有限,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如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恐排擠該市設籍學區內小學畢業生之權益,爰該 2 校不以外加分發入學方式招收設籍該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

三、如有臺北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得逕洽該市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教務處註冊組詢問。
四、有關臺北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 106 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該市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doe.gov.taipei/lp.asp?ctNode=33541&CtUnit=19270&BaseDSD=56&mp=104001/)/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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