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 106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37461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作業原則」辦理。
二、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06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48-1 號)。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願教師請於 10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 e-j174@mail.k1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