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 年 4 月 26 日府人訓字第 1060075135 號函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積極資格: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
個人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2、消極資格:本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1 )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
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 )、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
務評定未達良好。
3、次依本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
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4、再依「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3 點規定:「推薦機關對遴薦
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出事蹟填註適用激勵辦法第 11 條之款次,並核對其有
無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13 條第 2 項不得獲獎之情事。」
三、獲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員請確依規定填寫個人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並檢附光面彩色 2 吋照片及相關附件( 1
式 2 份),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承辦人員電子郵件信箱( picnic@nt.hl.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