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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請欲參與遴選者於本( 10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前送達遴選申請表 20 份及相關證明資料 1 份至本府教育處
學管科辛金玉小姐彙辦。
三、申請表中「申請遴選學校」欄位請審慎考量填列,建議選填 1 所以上學校,如僅選填 1 所學校而未獲遴選致回任教師
,請自行承擔結果。
四、第一任任期屆滿之校長,建議將原校列為志願之一。
五、第二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若未能順利遴選至新校時,因聘期未滿,仍回原校履行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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