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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修訂六、七點,如劃底線部份: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期間及持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並以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為限(超額介聘或移撥之教師,得併計原超額或移撥學校年資)。
七、本縣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本縣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申請表(附件一),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為止),由服務學校確實審核後於規定時間內上網登錄志願,並接受積分複審,逾期不予受理。所填報之內容如有違反規定或不實者,除取消介聘結果外,申請人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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