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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 年 12 月 7 日府人訓字第 1060232793 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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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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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人數,依適用對象於每年一月一日現有總人數計算,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獲選者應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公假五天,其公假自核定次日起六個月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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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人數,依適用對象於每年一月一日現有總人數計算,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獲選者應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公假五天,其公假自核定次日起六個月內請畢。 獲選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得提請縣長圈定參加當年度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
為擴大獎優舉賢並配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 3點略以:「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並不以獲選為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者為限」,爰刪除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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