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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C 號函
辦理。(附原函及解釋令各 1 份)
二、教師或校長依退休條例第 3 條申請退休,如有特殊原因非
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者,請貴校出具不影響教
學之證明並專案報府核定。
三、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 107 年 7 月 1 日生效
,年滿 55 歲退休者將不再加發一次退休金,爰請確認貴校 1
07 年 6 月 30 日前符合 55 加發一次退休金資格之教師或校長
是否有意願於 107 年 6 月 30 日申請自願退休,如欲以特殊原
因申請自願退休者,請依前揭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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