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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3.7 府教課字第 1070042175 號辦理。
二、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3 目規定,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的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
三、 學校得參考本計畫擬訂「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辦法」,相關紀錄表格得參考附錄 1~5 ,並依學校實際需求修訂。
三、 本計畫另擬訂 107 學年度獎勵標準,鼓勵學校先行試辦「公開授課」,進行教師精進教學對話,以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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