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9 年 2 月 14 日六十九局參字第 03278 號函轉准銓敘部 69 年 2 月 4 日 69 台楷典三字第 45846 號函規定以,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依法參加各項兵役召集活動,翌日可予補假 1 天。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故為統一公務人員依法參加兵役召集之補休規定,爰有關公務人員參加召集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自即日起,由服務機關依其召集期間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之日數核實給予補休。
原函釋......(文號略)公務人員參加兵役召集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無由補休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