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加
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第 3 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以請領 1 人之津貼為限。
(第 4 項)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
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
請領。」
二、據上,公保被保險人符合「參加公保年資滿 1 年以上,依
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以及養育 3 足歲以下
子女」之條件,即得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於
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於養育 2 名以上之 3 足歲以下子女
,且依規定得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例如養育雙〈多〉胞
胎子女)並符合上開條件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
嬰留職停薪津貼。
:::
影音專區
明義快訊
- 2026TEYI世界青少年發明展台灣選拔賽本校獲得一金牌(進軍世界賽)、一銅牌、一佳作佳績,賀獲獎師生!
- 114明義附幼招生影片
- 本校參加114學年度太平洋盃第12屆全國中小學網路小論文專題暨本土使命式行動研究競賽,獲1金3銀2銅佳績,祝賀獲獎師生,詳細資訊請點選連結!
- 2025年花蓮縣夢想起飛-第12屆青少年發明展本校獲得一金牌、兩優選佳績並全數晉級全國賽,賀獲獎師生!
- 114 學年度第二期各處室行政通訊工作紀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