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07.6.15 府教學字第 1070114342 號辦理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6 月 1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70064346A 號函辦理。
二、 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以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任務如下:(一)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二)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三)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四)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三、 教育部國教署為協助學校及專審會處理是類案件,擬具旨揭表件及範例供參,相關電子檔併同公告於「全國不適任教師處理人才資料庫」平臺,路徑:人才庫首頁/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