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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第二點略為:「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
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
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次查銓敘部 107 年 10 月 24 日部敘二字第 10746582591 號函,其
說明段二略以:「二、茲以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
機關核派代理職務之首日如為下午半日或其代理結束之末日為上
午半日,得計算為 0.5 個工作日(按:相當於上班 4 小時),並據以
按比例計算代理期間之代理職務加給。是以,基於衡平性考量,
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
如當日加班時數已達 4 小時,得予計算為 0.5 個工作日;……。」
三、前開說明段二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依前開支給基準比照之
規定,考量其事務之本質,不因職業別而存有二致,爰建請貴部
就旨揭事項秉權責釋明,教師代理行政職務期間適用有關併計規
定,以維護教師權益並利學校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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