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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依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之編制內人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為適用範圍。」
2、符合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3、表揚要點第 4 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 3 年考績列甲等、最近 5 年未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且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遴選原則:各機關辦理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參加選拔,並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參加選拔。
三、作業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內容與其他事項請參附件一。
四、檢附「108 年花蓮縣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事蹟簡介」與範例各 1 份供參,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附表 1 、 2 及遴選人員彩色半身 2 吋相片之電子檔請 e-mail 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picnic@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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