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符合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並不以獲選為各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為限。
2、表揚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 3 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獎勵方式:依表揚要點第 8 點規定,獲獎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 5 萬元,並給予公假 5 日。
四、其他相關事項與報名表請參附件。
五、檢附「108 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及「事蹟簡介」各 1 份,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上開附表 1 、 2 及遴選人員彩色半身 2 吋相片、生活照各 1 張之電子檔,請存於光碟片中報府審議時附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