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積極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身心健康,爰修正旨揭計畫第 10 點,刪除未滿 40 歲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之限制,本次修正內容:「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二、本( 108 )年度所稱「40 歲以上」為民國 67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
三、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四、檢附健康檢查實施計畫第十點之修正對照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