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以下簡稱勞基法)70 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茲因「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於本(108)年 1 月 16 日停止適用,為確保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落實行政中立,爰將臨時人員應遵守之行政中立相關事項納入旨揭範本明定。
二、旨揭範本係供各機關(學校)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之參考,各機關(學校)仍得依勞動法令規定,與衡酌機關(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等自行調整,並徵詢機關法制單位意見。
三、另依上開勞基法規定毋須訂立工作規則,且有進用臨時人員之機關(學校),請將臨時人員行政中立規範確實納入勞動契約或人事規章。
四、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