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五萬元,另 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人員對國家社會公益有直接顯著之特殊重大貢獻者,得酌增發給金額。但最高不超過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定金額。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人事總處得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並請各機關於辦理訓練時,安排工作經驗分享,廣為宣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