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辦理。
二、凡累積學習客語時數達五十小時以上或通過 107 年度客語認證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給予行政獎勵,請於 108 年 3 月 22 日前,以機關為單位依前揭作業要點檢附相關證明並造冊,逕向縣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作業要點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