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4 月 25 日府人訓字第 1080081527 號函辦理。
二、 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一) 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二) 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二、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三) 另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三、 茲考量傑出貢獻獎名額有限,銓敘部本年調整推薦作業規定部分,說明如下:
(一) 個人獎部分:機關推薦個人獎參選人時,請確實審核參選人之具體事蹟須符合激勵辦法第 11 條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推薦參選人數至多以 2 名為限。
(二) 團體獎部分:機關推薦參選之團體組數至多以 2 組、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 25 名為限,並宜避免有個人獎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獎參選成員(或同時為 2 個團體獎之參選成員)之情形。
(三) 表件頁數部分: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同附件 2)、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3)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獎參選人以 8 頁及 7 頁為原則,團體獎參選團體以 12 頁及 10 頁為原則,均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俾使參選者具體事蹟更臻簡明扼要,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
四、 審議程序:縣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選或團體,經縣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108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