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5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080085740 號函辦理。
二、自 103 年度起,經「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