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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5 月 6 日府人任字第 108008788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奉總統本(108)年 4 月 3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4141 號令修正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 ://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
三、本次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 25 條條文,將簡任人員修正為僅於初任簡任官等時呈請任命;初任委任官等人員,原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修正為呈請總統任命,是以,初任各官等人員,於本年 4 月 5 日以後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均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另修正第 26 條之 1 、第 28 條及第 35 條條文,係配合 105 年 5 月 2 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以及因應日後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之廢止。
四、修正條文 1 份請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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