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5 月 17 日府教學字第 1080097648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工作說明如下:
(一)商借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 3 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或具有行政經驗者尤佳。
3、熟悉電腦文書軟體操作。
4、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 108 年 8 月 1 日至 109 年 7 月 31 日,並得續聘,以 2 年為限,至多再延長 2 年。
(三)工作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四)工作內容:藝術教育、師資職前培育(含教師資格考試、實驗教育師資培育)及教師專業發展(含證書核發)等相關事項,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願教師請於108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及自傳(格式不拘)以電子郵件寄至: pchents@mail.moe.gov.tw 蔡小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