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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13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80068247 號函辦理。 |
| 二、 | 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該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
| (一) | 生效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
| (二) | 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
| (三) | 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
| (四) | 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行政院環保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
| (五) | 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之違規者第 1 次勸導、第 2 次告發; 109 年 7 月 1 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 1,200~6,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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