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府教學字第 1080112989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及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三、本案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嗣後辦理休學,已暫時中止進修,與前揭辦法規定不相符,學校尚不得依該辦法規定同意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