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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通報不得超過 24 小時之規定,請加強向學校教職員工宣導,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84958 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