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貧困者,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核定,准予比照考試院發布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
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規定,由各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或原退職機關(學校)衡酌辦理,並經原人事局以 80 年 9 月 6 日 80 局肆字第 33748 號函周知各機關在案。
二、復查前開要點經考試院 104 年 7 月 6 日考臺組貳二字第 10400039491 號令修正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時,本總處以 104 年 11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1001 號函周知各機關,仍依前開原人事局 80 年 9 月 6 日函規定辦理。
三、經查作業要點業經考試院 108 年 5 月 17 日考臺組貳二字第 10800026701 號令修正發布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照護金
發給金額。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貧困者,前經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同意准予比照退休公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爰本案是類人員仍得循例比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