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第 5 點及附表,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五點第二項第三款修正摘要:
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第五點附表修正摘要:增列自行車專賣店、攝影器材及沖洗專賣店。(詳情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