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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70 條第 3 項及第 77 條第 1 項等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所定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達法定基本工資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復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109 條第 2 項略以,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係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另該條文說明略以,所稱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所稱其他名義給與,指浮動性報酬(如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以及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以外之給與。
二、為協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認定所屬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學校職務,是否為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所定職務,經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提供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常見之職務態樣,彙整分類整理如旨揭規範,提供各機關(構)學校為執行時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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