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為落實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有效防堵涉有性侵害 行為屬實之學校人員,請各級學校依說明落實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8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108133 號函 辦理。 二、重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 31 條、教師法第 14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 稱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 止運用關係及通報不適任人員,以落實維護校園安全,保 障學生之受教權。 三、上開人員涉犯性侵害之犯罪行為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請 學校依下列說明加強辦理: (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疑似涉及對學生性侵害 之事件,學校人員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後,由社工人員依法聯繫及協助疑似被害人 驗傷及製作筆錄,以連結性侵害案件之司法偵審程 序。請學校於事件通報後,瞭解司法程序並提供相關 協助,落實網絡合作。 (二)依性平法第 35 條規定:「(第 1 項)學校及主管機關對 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 2 項)法院對於前項事 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 告。」,上開人員所涉對學生之疑似性侵害事件,經 事件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應請學校 或主管機關將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 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四、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未於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 36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 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第 2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對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爰請各校加強落 實宣導並依法查處。 五、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 至少有 4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並應運用多元方 式進行教學。針對該課程教學之落實,請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運用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實發展該課程之教學內 容或多元之教學方式,教導學生建立性別平等意識、身體 保護、防範與拒絕性侵害之技巧及相關權益與求助資訊 等,以防範性侵害事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