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又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是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第 10 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
二、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