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民國 108 年 10 月 1 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死亡者,除酌給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 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 7 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二、茲為衡平聘僱人員權益,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 及協助殮葬事宜,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者,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發給撫慰金外,同時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發給標準: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之俸額計算,發給 7 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二)遺族領受方式:比照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辦理。
(三)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得依規定發給殮 葬補助。
(四)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 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五)本規定自 108 年 10 月 3 日施行。
三、銓敘部 62 年 6 月 25 日 62 台為特一字第 20907 號函及歷次相關函釋,與本函不符部分,自 108 年 10 月 3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