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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高莉雯 - 人事室 | 2019-12-25 | 點閱數: 503

一、按 107 年 12 月 13 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1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第 14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 108 年 8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本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各機關團體於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於十日內將其原因及時間,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
二、監察院為節能減紙、提高公文效率並達成政府資源共享以減少各機關團體建置、維護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網頁之負擔,已建置完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下稱本系統),提供機關團體辦理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基本資料通報、年度迴避情形彙報及受本法規範之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不限監察院管轄)等功能,說明如下:

(一)公職人員基本資料通報:

1、通報對象:適用本法且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惟上開公職人員如同時具有向該院申報財產義務,請至該院「財產申報人資料通報平臺」辦理通報即可,無須於本系統重複通報。
2、通報內容:上開通報對象之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情事,各機關團體應於各該發生日之 10 日內於本系統辦理基本資料通報。

(二)年度迴避情形彙報:

1、彙報對象:適用本法且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
2、彙報內容:上開彙報對象之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情形,服務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於本系統辦理彙報作業。

(三)補助或交易身分關係公開:

1、公開對象:所有適用本法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之補助或交易身分關係,不以受監察院管轄者為限。
2、公開內容:各機關團體有依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應公開身分關係之補助或交易資料時,均得使用本系統登錄及上傳,該筆資料將立即公開至監察院建置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下稱公開查詢平臺,並於同日啟用)供公眾線上查詢。
3、各機關團體公開內容之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由各該機關團體負責,監察院並無審查、核對或查證之責。又各機關團體如以前述公開查詢平臺為唯一線上公開方式,請將公開查詢平臺網址(https://cfcmweb.cy.gov.tw/cfcm_w/)標註於機關團體網站,俾利民眾線上查詢。

四、請於使用本系統前,備妥政府機關(工商/法人/組織/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及電子讀卡機,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https://sunshine.cy.gov.tw/便民服務/業務重要連結
/利衝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公開系統)登入。本系統操作手冊詳如附件 1(前述「業務重要連結」網頁亦備有操作手冊供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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