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符合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並不以獲選為各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為限。
2、表揚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 3 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遴選原則:
1、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 月 30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265532 號函示略以,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遴薦作業,由各該體系之主管機關(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辦理,請各機關、學校勿遴薦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2、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含主管人員)。如遴薦人員僅依表揚要點第 3 點第 5 款「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以為公務人員表率」作為遴薦人員事蹟者,請於遴薦表具體事蹟欄位附加推薦之具體理由說明。
三、選拔作業程序:
(一)初審:
1、本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縣府民政處審核。
2、本縣所屬地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縣府地政處審核。
3、本縣所屬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薦報之人員,應經縣府農業處審核。
4、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薦報之人員,應經縣府教育處審核。
5、本縣所轄衛生所、慢性病防治所薦報之人員,應經縣縣衛生局審核。
6、政風、主計、人事人員,循各該行政系統審核。
7、縣府所屬一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薦報之人員,經各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彙辦。
(二)複審:彙整各機關薦報人員,提交縣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四、前述薦報人員應併同各處(局)辦理初審作業,人數達 2 人以上者,審核單位應排列優先順序;人數達 3 人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3 分之 1 。
五、檢附「109 年花蓮縣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 1)、「事蹟簡介」(附表 2)及範例各 1 份供參,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附表 1 、 2 及遴選人員彩色半身 2 吋相片之電子檔,請存於光碟片中報府審議時附繳。
六、遴薦表 108 年考績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前,請以機關(單位)核定或初核成績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