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 月 3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009875 號函暨教育部 109 年 1 月 22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90012054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2 條規定:
(一) 第 1 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 第 2 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四學期且現職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進修機會。
三、 為積極推動本國語文師資培育計畫,以落實於教學現場,提升學生學習本土語文之成效,請協助填報「教育部規劃 109 學年度辦理本土語文師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教育學分班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並請於 109 年 2 月 10 日前至校務系統完成線上填報(序號: 5250)或詳閱處務公告編號 68055 。
四、 表件填列如有疑問,請洽教育部承辦人蕭小姐,電話:(02)7736-5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