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2 月 11 日府人訓字第 1090024418 號函辦理。
二、依疫情指揮中心民國 109 年 2 月 3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056 號函略以,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三、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略以,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人員,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四、據上,為配合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學校就所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1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訓練成績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不予支給訓練津貼。另以此次防疫照顧假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非屬訓練辦法第 31 條所定須相對延長之假別,爰無須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並仍請依訓練辦法及各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規定,落實辦理訓練相關事宜,以維受訓人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