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教育基本法零體罰之規定,乃增訂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而受申誡以上之懲罰者,不得考列四條一項。
二、另增訂懲處之行使期間。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