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4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1090059210 號函辦理。
二、經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下稱高中介聘辦法)第 14 條規定:「(第一項)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二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三、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15 條規定:「(第一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二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四、復查教育部 94 年 2 月 17 日台國(四)字第 0940012576 號函說明略以:公(私)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國民小學教師,非屬國民小學階段,亦無國小階段之行政或導師經歷,其曾任幼教教師之年資不得比照「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之導師年資;另依教育部 106 年 4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32936 號函釋,學前特教班教師改任國民小學教師,其曾任學前特教班教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五、審酌於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之不同學制間調動,仍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本辦法第 15 條、高中介聘辦法第 14 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考量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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