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09.4.9 府教課字第 1090065520 號核准公告。
依公文指示加註 (六)線上教學折抵時數部分:教師於復課後提出線上教學紀錄並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後,視同完成補課。課發會審查不通過者,需再次以實體補課方式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