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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4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090074617 號函辦理。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三、旨揭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應先確認該師聘任時係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進用。倘後續學校擬以再聘方式續聘該名教師,仍需依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校辦理再聘程序前,取得該名教師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不得採切結教師證書後補方式進行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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