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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法第七條: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一般學校特教承辦人應進用特教 3 學分者,校長則是規範特教學校主管人員始須具備。)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
(一)校長近三年平均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 3 小時以上人數比率。
(二)普通班教師近三年平均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 3 小時以上人數比率。
依據以上規定,請各位教師每年務必取得 3 小時特教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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